返回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  巫风少年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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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给六朝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统治阶级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除水灾的危害,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资救助。对遭受水灾严重的地方政府给予物资救助,使灾民度过灾荒。众所周知,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使其很难抵御自然灾害,一遇水旱灾害,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背井离乡。因而,政府救助对于小农经济摆脱灾害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派员给予灾民粮食,史书中常以“赈赡”、“振给”来表述。赤乌十三年八月,丹阳等地遭受水灾后,孙权“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免除旧债,并给种子和粮食,使灾民度过荒年发展生产。元嘉五年六月,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正月,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己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通过贷给粮种使百姓发展经济。次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遣殿中将军检行赐恤”。九月,因襄阳大水,“遣使巡行赈赡”。大明四年八月,雍州大水之后,“遣军部赈给”。泰豫元年(472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诏赈恤二县贫民”。元徽元年六月,寿阳大水,“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建元四年五月和永明五年六月、十一年六月及永元三年六月京师被淹后,朝廷先后“遣中书舍人与两县官长优量赈恤”。[4](《南齐书·武帝纪》、《南齐书·东昏侯纪》)梁天监七年,安成王萧秀为江州刺史,“及沮水暴长,颇败民田,秀以谷二万斛赡之”。[5](《梁书·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这里提到了“殿中将军”、“使”、“军部”、“中书舍人”及刺史、县长等,可知赈济百姓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派员,其中地方官的责任重大。

其次,派遣人员调查灾情,发放救济物资。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六月,宋文帝得知“霖雨弥日,水潦为患,百姓积俭,易致乏匮”的情况后。诏令“二县官长及营署部司,各随统检实,给其柴米,必使周悉”。[3](《宋书·文帝纪》)他先令官员调查灾情,然后给予受灾百姓以柴米。大明元年正月,建康雨水成灾,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通过派遣人员检查灾情,给予百姓以粮食。五年秋七月针对“雨水猥降,街衢泛溢”的现象,孝武帝“遣使巡行”,并对“穷弊之家,赐以薪粟”。[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三年三月,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3](《宋书·后废帝纪》)永元元年七月,京师大水,齐东昏侯“诏赐死者材器,并赈恤”。[4](《南齐书·东昏侯纪》)

再次,调集其他地区的物资救灾。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郡等地遭受水灾,朝廷“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3](《宋书·文帝纪》)从附近4个州郡调集粮食来救济遭水5郡的灾民,对稳定灾民情绪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直接开仓赈济百姓。元嘉十二年灾后,宋文帝派沈演之“巡行拯恤,许以便宜从事”,沈演之“乃开仓廪以赈饥民,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3](《宋书·沈演之传》)次年,沿海地区水灾后,宋文帝再次“开仓廪以振之”。[3](《宋书·沈昙庆传》)大明元年五月,吴兴等地大水后,宋孝武帝也“遣使开仓赈恤”。齐武帝永明八年八月,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十月,诏“吴兴水淹过度,开所在仓赈赐”。[4](《南齐书·武帝纪》)

其二,减免赋税。宁康二年(374年)四月,面对“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晋孝武帝的皇太后下诏“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这是对遭受水灾者予以不同的减免赋税。太元四年正月,孝武帝又令“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2](《晋书·孝武帝纪》)元嘉十二年八月宋文帝令“原遭水郡诸逋负”。[3](《宋书·文帝纪》)即减免受水灾郡的赋税。大明四年,

南徐、兖二州因水灾歉收,民多困窘。次年四月,孝武帝下诏“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3](《宋书·孝武帝纪》)可以缓缴租税。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宋顺帝“遣使赈恤,蠲除税调”。次年二月,又“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3](《宋书·顺帝纪》)多次减免赋税可能是因为遭灾严重。南齐此类减免诏书也颇多。因“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建元元年九月,诏“减今年田租”。次年六月,又因“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4](《南齐书·高帝纪下》)对于京畿地区的郡县关照有加。建元四年六月,齐武帝即位后,也因“水潦为患”,对“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永明五年八月,因夏季多雨,吴兴、义兴二郡农民受损严重,“详蠲租调”。七年正月,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永明十一年秋七月,因“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社会矛盾非常尖锐。齐武帝乃下诏“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4](《南齐书·武帝纪》)东昏侯永元元年八月“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4](《南齐书·东昏侯纪》)

其三,平抑物价。宋文帝时,三吴被水淹,谷贵民饥,沈亮建议“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转运淮河流域的粮食供给三吴,“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被朝廷接受并施行。沈亮还针对三吴地区遭受水灾的状况,认为“且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3](《宋书·自序·田子子亮传》)提出了禁酒建议。永明十一年五月,“水旱成灾,谷稼伤弊”的现象非常严重,齐武帝诏“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4](《南齐书·武帝纪》)

其四,对于防水不尽职的官员予以降职或撤免职务。晋孝武帝时,殷仲堪任荆州刺史,虽然他在任上勤俭有加,体恤百姓遭受水旱之灾的痛苦,但因长江上游水量大增,出川以后,“漂浮江陵数千家”。朝廷乃“以堤防不严,复降为宁远将军”。[2](《晋书·殷仲堪传》)晋安帝隆安年间,“荆州大水,仲堪振恤饥者,仓廪空竭”,反而被桓玄趁机袭杀。[2](《晋书·桓玄传》)

其五,修建水利设施,以便排水。元嘉十三年,钱唐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在余杭大堤崩溃,洪流冲毁民居之时,“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因此受到宋文帝的嘉奖。[3](《宋书·刘怀肃传附怀敬子真道传》)元嘉二十二年,吴兴人姚峤“从武康纻溪开漕谷湖,直出海口,一百余里”,虽曾实施,但没有成功。[3](《宋书·二凶传》)此后,“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泻浙江。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弁假节,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昭明太子上书反对,“高祖优诏以喻焉”。[5](《梁书·昭明太子传》)继续施工,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使“吴兴一境,无复水灾”。

综上可知,六朝时期水灾后的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政府通过这一形式首先使民众解除生存危机,减免赋税也是这种形式的表现之一。平抑物价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追究治水不力的官员是为了引起官僚群体对治水的重视。最为主要的是修建排水工程,从根本上解除水灾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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