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2章 刽子手  神骨万仙劫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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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刽子手是个历史悠久的行业。

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杀人职业”,但是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古罗马的刽子手或刑吏是公众的奴隶,他们被禁止进入市区居住,也不得进入公众场合和神殿。他们身着与众不同的服装以示区别,走路时还不停摇铃以提醒那些“洁净”的市民千万不要靠近或触碰自己“肮脏”的身体。古罗马政治家、雄辩家、哲学家西塞罗曾写道,刑吏的到来会玷污公众的集会,罗马的刑吏没有死后葬于墓地的权利。

古希腊人也会对刽子手另眼看待,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也不得住在城内。古代以色列人没有刽子手或刑吏这一行当,因为以色列人中最常用的死刑处刑方法就是众人乱石齐下,将罪犯打死,而死刑之外的各种刑罚均由教会的长老或祭司执行。不过,古代东方的一些封建专制国家在对待刽子手与古罗马人时不大相同,刽子手随时跟在国王左右,只要国王下达命令,他们马上就可当场对罪犯执行死刑,在这些国家里刽子手和刑吏被待为上宾,受到尊敬。

古代日耳曼人中有祭司对罪犯执行死刑。到了法兰克王国时期,则由原告或受害人亲自处死罪犯,或者由参与审判罪犯的最年轻的陪审者处死罪犯。令人不解的是,有时不知为什么还要由当地一名已婚,但年纪最轻的人执行处决。如果要对罪犯实施绞刑,则须众人一齐动手,他们是参与审判的全体人员或是住在一起的全体居民。如果对罪犯实施的是斩首刑,那么只能由一人执刑,经常履行这一“公务”者,一般是法院中职位最低的人,到后来,这类低级官吏便专司对罪犯处刑的工作。刽子手或刑吏的专门职业便由此出现了。在1276年的德国奥格斯堡城市法中,已出现了有关刑吏的叙述。这部城市法中规定了刑吏的职能。在100年后的同一部奥格斯堡城市法中,已将刑吏与私生子相提并论,于是刑吏们变成了“贱民”中最受排斥的社会成员。

社会对刽子手和刑吏公开歧视的结果,使属于这一“身份”的人构成了一个阶层,他们只能在这一阶层中为自己选择配偶,这也使刽子手和刑吏成了一种世袭职业,由长子继承。

在这一过程中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刽子手和刑吏的关系谱,这种系谱与欧美封建社会中上层贵族的系谱十分相似。由于这种系谱是由宗缘关系联结起来的,所以欧洲的刑吏们认为彼此“沾亲带故”也就不奇怪了。欧洲最著名的刽子手家族就是曾祖孙上下七代执掌“巴黎先生”(当时巴黎人对刽子手的俗称)之职的桑松家族,这一家族与法国其他许多刽子手家族都有亲缘关系,通过世代在德国南部和法国阿尔萨斯堡从事刽子手职业的代布勒家族为中介,法国血统、德国血统和瑞士血统的刽子手家族结成了亲家。

尽管刽子手和刑吏受到世人的歧视,但是,还有很多人从事这个行业,而且还出现了世袭罔替的情况。

为什么?因为,这种职业的收入却是相当可观的。

这是因为他们除了给罪犯处刑之外,还要被派去干项目繁多的行政性勤务,不少收入便由此而来。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刽子手或刑吏一职缺额时,会出现应募者云集的场面。1726年,桑松家族的一名刽子手过世,他的遗孀苦苦请求当局能把刽子手一职继承给当时只有7岁的儿子。她如愿以偿,儿子被任命为巴黎城的刽子手,不过由于孩子尚小,处刑的工作一开始暂由孩子的叔父代理。由于这种不具资格的人的处刑不算是合法的处刑,所以为了名正言顺,7岁的夏尔必须亲自站在刑台上监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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